周群文章《城管是不是人?!》
熟悉我周群的或是看过我周群文章的人,全都源于清楚并因此而会认定:周群是个坚定不移站在中国人民立场上言行的人,所以是决不可能被中国老百姓背后“捅刀子”的!然而,实际上的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一如我在之前的《周围群众向时下小偷、强盗和骗子发出的呼吁》一文中写的:“本来处于犯罪率空前高涨的时期,家居二楼却阳台上还不安装防盗门窗,自然是免不了会‘优先’被偷了。但这户穷苦老百姓被偷后居然无视小偷是爬围墙撬窗登室的,却把被盗的怨气全都迁怒到了底层同样是穷苦老百姓的我家,非得叫城管把我家院落里的杂物间拆掉不可。”
在此姑且先不论这户二楼的穷苦老百姓是如何使得城管局一而再地向我周群下手的;也暂且不说穷苦老百姓使尽全力向一位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呐喊、奋斗之人背后“捅刀子”意味着什么,单说由我们老百姓纳税供养的城管局是怎么一而再得寸进尺向我周群下手之经过也足以说明了两个问题:城管是不是人?!中国老百姓还有药可救吗?!
基于至今尚未抓到那名小偷,因此以下现场勘察的推理结果仅可作为参考:2008年2月19日晚,小偷爬上路边外围墙撬入二楼无防盗门窗但安装了玻璃窗的阳台,但由于阳台进入室内的门窗都装有防盗门窗,因此小偷无法从阳台再进入室内偷窃,而后小偷就绕外围墙走上内围墙——隔开我家与隔壁家的围墙上,走过内围墙再登上二楼贴墙的室外空调主机撬开了空调主机上方未安装防盗窗的卧室玻璃窗进入室内偷窃。(注:此室外空调主机在事后已挪了位置,移到紧靠阳台的一侧,远离了小偷登堂入室的那扇卧室玻璃窗。而且,事后那扇卧室玻璃窗和阳台都装上了防盗门窗。)
由此可见,这起盗窃案与我家距离内围墙三米多的低矮杂物间完全无关!但是,二楼被偷后居然不思考为什么现在小偷那么多的问题,也不想一想自家卧室窗和阳台上不安装防盗门窗是诱发小偷偷窃的起因,更不顾小偷进入室内是走内围墙再登上二楼自家的室外空调主机才成功的,却通过手段驱使城管跑来要拆除我家私宅内的低于围墙的杂物间。
事实上,对于触犯《物权法》一再跑来要拆我家杂物间的城管局,我家本来是完全可以不予理会的,但考虑到二楼也是家穷苦老百姓,所以为了让其消一口气,我家就自己出钱出力把低于围墙的杂物间再拆除了一大截,本来停放杂物间的自行车也停放到了一旁用石棉瓦搭起的自行车雨棚下。然而,事情却远没就此结束,城管局见找杂物间的茬不成,转而向我家自行车雨棚下手了,一再非法上门骚扰,非要把我家的自行车和电瓶车置于日晒雨淋的境地不可,甚至今天还反《物权法》贴出了所谓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说是我家的自行车雨棚“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那么,我们不妨先不说《物权法》明文规定的“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此间就看一下由我们老百姓纳税供养的城管局贴出的所谓《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住宅小区、新村内、街巷两侧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仅需是人就可看出了,这两条规定都绝对不是针对私宅内的条款!更何况我家私宅内的还是低于围墙的杂物间和雨棚!因此也唯有畜生才可能把不是针对私宅内的条款用之于针对我家私宅内的还是低于围墙的杂物间和雨棚!更由此而完全能够在此宣布: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了这个标准来判断:我们中国老百姓纳税养活的城管是不是人?!
说明:本文仅是阐述事情经过,而对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城管局之触犯《物权法》行为,将保留一切起诉权利!也希望懂得法律的朋友帮忙一起来打好这个官司!
注:本文续一篇《这次与城管局的趣事很可能玩不大了》、续二篇《把***的主席令当放屁是什么性质?!》